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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什么不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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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必须达到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税法上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月完成销售收入吗?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自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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