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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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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项,调整为"1.0<气缸容量1.5".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 乘用车"项下的"3.0<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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