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涉税法规调整的要求,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资格认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持有人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形式与要求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各地授权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 (二)省级培训机构认可的企业内部培训; (三)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 (四)参加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育; (五)认证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书持有人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证书授予年度的1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每篇(本)可计作20个学时;参加研究生教育可计作30个学时。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认证机构认定。 第五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负责确认本地区证书持有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并向参加培训人员提供证明文件。 三、年检时间、内容和申报 第六条 税务筹划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为年检年度的1月,首次年检时间定为2009年1月。证书持有人自证书授予年度1月1日起满两年者,应参加年检。 第七条 税务筹划资格证书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是否从事相关工作; (二)工作单位和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三)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情况; (四)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第八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年度1月1日—30日,将下列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区的年检组织单位进行初审: (一)资格证书原件; (二)《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附件一); (三)《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附件二); (四)年检费用; (五)获证期满10年的,可在进行年检的同时换发新证。 四、注册审核 第九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在收到年检申报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检申请人进行初审: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提交的材料是否有虚假成分; 3、有否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4、是否满足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书年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认证机构对地方年检组织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年检是否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涉税法规调整的要求,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资格认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持有人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形式与要求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各地授权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 (二)省级培训机构认可的企业内部培训; (三)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 (四)参加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育; (五)认证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证书持有人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证书授予年度的1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每篇(本)可计作20个学时;参加研究生教育可计作30个学时。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认证机构认定。 第五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负责确认本地区证书持有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并向参加培训人员提供证明文件。 三、年检时间、内容和申报 第六条 税务筹划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为年检年度的1月,首次年检时间定为2009年1月。证书持有人自证书授予年度1月1日起满两年者,应参加年检。 第七条 税务筹划资格证书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是否从事相关工作; (二)工作单位和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三)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情况; (四)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第八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年检年度1月1日—30日,将下列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区的年检组织单位进行初审: (一)资格证书原件; (二)《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附件一); (三)《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附件二); (四)年检费用; (五)获证期满10年的,可在进行年检的同时换发新证。 四、注册审核 第九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在收到年检申报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检申请人进行初审: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提交的材料是否有虚假成分; 3、有否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4、是否满足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书年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认证机构对地方年检组织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年检是否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