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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是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从政策上提供了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开展资格认证的合法性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社会和出资人认可”,并明确指出:“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遵循市场规律,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根据以上的中央政府文件精神及法律规定,我国承认、鼓励并支持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规律,通过公平竞争和自律管理来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工作,为社会培养、评价和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发展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中指出:“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设立500项行政许可”、“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决定”等通知,都给予中介机构开展培训认证更加明晰的规定。
另外强调一下,衡量任何认证的标准都不再只看认证单位,而更要取决于是雇主和市场的反应。所以,每一位申报学员,要结合自己的职业需要和培训认证机构的培训质量来选择。 |